甲方(发包方):姚庵村村民委员会(四组)
乙方(承包方):姚庵村村民委员会(四组)身份证号码:420602196706193010
为了落实水产承包责任制、发展本组鱼业生产,充分调动生产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甲方经党员代表研究决定,将四组3口鱼池进行招标承包,乙方参加竞投中标。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乙方承包鱼池的地名:位于张冲水库南边,鱼塘面积:约10亩3口。另有集体配3千瓦潜水泵、电线、水管一套,鱼池房一并交乙方使用管理维修,损坏、丢失照价赔偿。
第二条 承包期限5年:即从2013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止。合同到期原貌归还甲方、移交时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第三条 承包金额和缴款方法:鱼塘承包总金额为伍仟元。鱼塘每年承包金额为壹仟元,鱼池承包总金额伍仟元,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上缴完毕。
第四条 在承包期内,乙方所承包的鱼池需要用电必须服从电力部门的管理,并按照甲方指定地方装上电表和漏电开关,达到安全用电的要求、供电部门才能给予用电,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电费由乙方负责上交。
第五条 甲方提供鱼池3口给乙方承包经营,乙方必须按规定开展养殖水产物,不允许随意改变其使用用途和破坏鱼池,期满后按原貌交还给甲方(包括塘基损坏修复)。乙方养鱼、新放鱼苗、看管鱼池、维修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乙方在捕捞鱼时,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办法。合同期内若遇天旱、水灾等损失甲方不管。
第六条 在承包期内,乙方经甲方同意需在鱼池基础建设建筑物或种植农作物,期满后应拆除搬迁或停止耕作,若新承包者愿意受让,可继续保留,但绝不允许前者保留使用,否则甲方有权雇请民工强制拆除,所需一切费用,仍要有乙方支付。
第七条 在承包期内,因国家建设或者乡村需要征用土地鱼池时,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服从,本合同同时解除。征地单位按征用土地及鱼池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有关青苗补偿费归乙方,土地补偿费和其他补偿费归甲方。
第八条 养鱼用水乙方自提。合同期内如发生偷、毒、炸鱼等情况,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九条 乙方在承包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发包的鱼塘:
1.乙方擅自将承包的鱼塘转让、转租、转包、或者以合作,联营为名,实质是改变承包经营者的(若遇特殊情况经甲方批准并办妥手续者除外)行为;
2.乙方丢荒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承包鱼池的用途和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甲方劝阻无效,造成养鱼池生产力下降的;
3.乙方利用承包鱼池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4.乙方拖欠承包款达30天以上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有关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十条 风险责任:乙方在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生产经营费用(包括安全事故、保险金的购买和一切事故及灾害造成的损失),债权和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包款仍按承包合同规定缴款,但由于遭遇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乙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的事故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甲方应返还乙方承包金壹万元。
2.乙方若中途退包,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甲方将没收乙方缴交的承包金叁仟元。
3.乙方逾期缴交承包款,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拖欠承包款总额每日5%计付违约金,若拖欠承包款(包括部分拖欠)达4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缴交的承包金,并无偿收回发包的鱼塘。
第十二条 纠纷的处理办法:甲乙双方同意以协商为主,协商不成的上交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经乡三资鉴证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等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期满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其它条款:甲乙双方商定,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中正方:
2013年3月26日 2013年3月26日
签订地点:村委会服务站 签订地点:村委会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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