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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合同

时间:2024-09-20 22:02:03
法律顾问合同(全文共5449字)

第一篇:项目法律顾问合同

项目法律顾问合同

聘 请 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地 址:

电话:

传真:邮 编:

受 聘 方:(以下简称乙方)

主任:

电话:

传真:邮编:

聘请方为实现依法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项目法律顾问。各方本着真诚、友好、长期合作的意愿,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项目法律顾问,具体负责甲方因该项目的法律顾问工作。甲方委派同志协助顾问律师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第二条顾问律师以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勤勉尽责、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为己任。

(一)经甲方授权,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内容的法律服务:

1、为甲方就该项目的法律问题,提供口头或书面的咨询意见;

2、为该项目草拟、审查、修改有关合同、协议、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有关法律文书;

3、参与该项目的谈判,并为甲方提供有关洽商、谈判中的法律服务;

4、为甲方提供该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信息,协助甲方对该项目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的培训。

(二)经甲方授权,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内容的法律服务:

为该项目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

第三条聘请方的权利与义务:

1、享有受聘方按本合同提供有关法律服务的权利;

2、享有获悉委托事务进展情况的权利;

3、享有建议受聘方调换顾问律师的权利;

4、承担及时支付法律顾问费的义务;

5、提供顾问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必要工作条件;

6、承担向顾问律师提供与委托承办业务有关的真实情况、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受聘方的权利与义务:

1、享有获得与受托办理法律事务相关的真实情况、资料的权利;

2、享有获得法律顾问费的权利;

3、顾问律师享有要求聘请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4、承担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的规定,按时、尽责完成聘请方交办的该项目法律事务的义务。

5、承担保守聘请方业务秘密的义务。

第五条顾问律师可不定期(定期、不定期)到聘请方办公地点办理与该项目有关的法律事务;聘请方可就该项目的法律事务随时与顾问律师取得联系,获得法律帮助。

第六条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之日,约天。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万元,于该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支付万元;于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法律顾问费。若该项目因故延期,延期期间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另行计费,并就延期期间工作另行签订协议。

第七条若双方有特别约定事项应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聘请方(甲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受聘方(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第二篇:法律顾问合同(修改)

法 律 顾 问 合 同

甲方: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伟亮,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小坝镇中屯村

电话:0857-8018024传真:0857-8018024。 乙方: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孟天明,职务主任。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百里杜鹃大道龙井苑13楼。 电话:0857-8228444传真:0857-8238444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法律规定,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 、乙方接受委托后,指派孟天明、王建斌、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6月17日至2014年6月17日。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就甲方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纠纷进行咨询、解答、处理,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

2、帮助甲方草拟、修订、审查合同(协议)、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等有关法律事务文本、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合同谈判;

4、就甲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或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论证和法律风险预测,出具法律意见书;

5、协助甲方从事企业管理活动,为甲方的企业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

6、协助甲方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每年一至二次,每次不少于三个小时,根据甲方安排具体确定时间);

7、接受甲方委托,担任诉讼、仲裁及非诉讼事务的代理人;

8、依法提供甲方所需的其他法律服务。

四、法律顾问的工作时间、地点、及方式

1、乙方必须于每周周一和周四全天安排律师到甲方单位值班处理法律事务;

2、一般日常法律咨询和办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处理;

3、重大法律事务须乙方负责人到场处理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一个小时之内必须到场处理。

4、按照甲方安排,出差到外地办理法律事务。

五、法律顾问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每年度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壹拾伍万元整,( ¥:150000.00),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方伍万元,满半年时支付伍万元,合同到期后十五日内支付剩余伍万。

2、顾问期间内,若发生非诉讼事务(除企业改制、收购、重组、融资、公司上市、破产等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外)免收代理费;

3、顾问期内若发生企业改制、收购、重组、融资、公司上市、破产等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乙方按照贵州省财政厅和物价局公布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办法百分之四十收取代理费,甲方在法律事务办结后十日内支付代理费。

4、顾问期内若发生诉讼事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免收代理费;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的(不含10万元),乙方按照贵州省财政厅和物价局公布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办法百分之四十收取。代理费一办一结(注:案件代理费不得重复收取,如: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只能收取一次代理费),支付方式为:

(1)、若甲方胜诉并且对方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代理费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所占应执行标的金额的比例结算支付);

(2)、若甲方胜诉但对方不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在案件执结时结算支付;

(3)、若甲方败诉的,案件由双方充分讨论确定有无上诉、再审必要,若无上诉必要的,甲方在判决作出后十日内给算支付;若无再审必要的,在终审生效判决作出后十日内结算支付。

乙方需开具相应发票,甲方见票付款。

5、乙方因顾问工作需要出差到毕节市区范围外的,差旅费按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厂级领导(其他高层)出差标准进行报销(必须提供相应发票)。

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顾问业务有关的信息、资料及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

七、乙方应当尽职尽责,依法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甲方妥善处理好法律事务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帮助。若因乙方未尽到职责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由乙方据实赔偿。

八、乙方应保守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及有关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负责人:

合同签订时间:二0一四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人:电话:

第三篇: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书

聘请方:(甲方) 滨海县气象局 应聘方:(乙方) 滨海县司法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更好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生产和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和依法办案,维护本单位(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甲方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乙方依法应聘,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决定指派律师余红斌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受聘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乙方应另派律师代行职务。

二、乙方法律顾问工作任务和工作范围:

1、为甲方就业务和工作上的有关法律问题,适时提供法律上的意见。 2、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如规范文件、合同、协议等)。

3、代理甲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和其它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5、配合甲方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促进他们自觉的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

三、乙方顾问律师在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负责,保证工作质量,讲工作效率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四、甲方必须如实地向律师提供事实情节和有关证据、资料,以利律师工作。如隐瞒事实真象或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应给顾问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条件,并选派同志协助顾问律师工作,律师工作时,甲方应尽量提供方便。

六、应聘律师每月至少3-4次到甲方办公或甲方的要求联系商定,做到主动上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七、甲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乙方顾问律师必须到甲方全程协助、指导办好每例案件,依据事实维护气象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益。

八、乙方顾问律师必须结合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每季度向甲方行政执法人员讲授至少一次法律知识和案例分析课,以此不断提高甲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九、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聘金共计捌仟元整,于本合同终止前分两次结清。即:2014年12月底前付2014元,2014年10月底前付6000元。律师外出办案,甲方应按规定标准,负担办案期间的相关费用。

十、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半,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即行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2014年 11月 1日

第四篇:法律顾问合同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乙方:涿州市清华法律服务所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根据司法部《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聘请涿州市开发区清华法律服务所、为专项法律顾问,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双方设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履行:

一、 受聘法律工作者在甲方与房屋买卖过程中积极发挥顾问作用,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参加审查、修改、起草房屋买卖法律文书,参与合同的谈判和签定活动。

二、 甲方聘请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应向乙方交付费用元(大写:),于签定合同之日起一次性交清。甲方应为聘请的法律顾问提供乙方所需的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事宜相关的情况、资料。 三、

四、 甲方委托乙方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应另订委托协议,并另行收取代理受聘法律工作者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其进行的活动负责,对甲方不符合费用{按收费标准给予适当照顾 }。 国家政策法律要求的事项,有损于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有权建议纠正或拒绝办理。

五、 工作方式:甲方与房屋买卖过程中因合同签订产生相关法律事宜及时通知乙方法律工作者;受聘法律工作者及时向甲方提供服务,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六、

七、

八、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生效,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起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年月日止。

九、 法律顾问联系电话:

十一、备注:

甲方:乙方:涿州市清华法律服务所

(公章)

电话:法定代表人:王雪松

地址:涿州市平安北街119号电话:0312~3857770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法律顾问合同书

甲方:

地址:

联系人:崔,电话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联系人:

甲方因业务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乙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乙方决定接受甲方的委托,运用其法律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率法律服务。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1、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

1.1乙方指派等律师 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

2、合同期限

2.1乙方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的期限为1年,时间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

2.2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终止。甲方需要继续续聘,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通知乙方协商续约。

3、工作范围和职责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处理如下事务:

a、接受甲方不定期的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b、起草、审查、修改国内合同;

c、应甲方要求,参与非诉讼的谈判、协调、调解,代理甲方参与各类纠纷的调解、复议、仲裁、诉讼;

d、应甲方要求,在必要情况下参与甲方的商务、项目磋商、谈判、签约; e、出具律师函,见证各类合同书及协议书的签订;

f、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的管理层人员、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g、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日常法律服务;

h、代理甲方参与投资、融资、在建工程、股权变更等法律事务;

i、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服务。

4、乙方服务方式

乙方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见面座谈等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包括解答问题、提出建议、提供法律依据、提供信息资料、选择拟订方案形式)、接受特别委托授权进行代理以及其他甲方同意或接受的方式向甲方提供专业服务。

5、工作程序

5.1甲方需要乙方律师参与协商、谈判的,须提前与乙方预约,并提供拟商谈的内容和对方的相关资料。

5.2甲方向乙方律师咨询问题的,不受时间限制,但应给与律师必要的研究问题的时间。

6、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

b、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c、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d、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负担乙方为其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代垫费用和异地差旅费用;

e、甲方可指定专人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与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律师;

f、甲方有责任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a、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3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b、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c、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d、乙方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e、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代理人;

f、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g、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应当妥当保管。

7、报酬和费用

7.1参照大连市律师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人民币*******元。

7.2乙方代理甲方办理诉讼和仲裁业务,按****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50% ,另行收取代理费。

7.3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专家论证费、跨境通讯费、异地(大连市外)的办案差旅费及乙方代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由甲方承担。

8、保密义务

8.1乙方应当对在服务过程中掌握的甲方的各类保密文件、人员资料、薪酬标准、财务数据、客户资料等工作或商业秘密予以绝对保密。

8.2甲方应对按乙方的提示使用乙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并对涉及乙方的商业秘密予以绝对保密。

9、违约责任

9.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9.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办案费用,或者无故终止本合同,乙

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办案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10、其他约定

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10.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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