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律援助中心先进事迹
建立法律求助网络
为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援助
——记保德县法律援助中心
保德县法律援助中心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份成立以来,一直在专业人员欠缺的条件下探索性地开展工作。二oo二年八月,具备律师和公证员双重资格的康之强任主任以来,我中心根据县政府有关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法律援助工作自身的特点和县情实际,坚持“维护法律,热情服务,扶弱济贫,匡扶正义”的法律援助基本原则,牢固树立“法律援助无小事”的指导思想,较好地履行了法律援助中心的基本职能,按期完成了构筑保德法律援助大厦的基础工程,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树立了优秀的社会公众形象。
一、借助司法行政普法职能,搞好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我中心首先大力加强了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初步做到法律援助宣传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近几年来,我们的主要宣传手段是:
1、配合局宣教股在全县城乡开展了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和《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活动,参与人数达9万人次;
2、利用县属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的优势,配合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活动,共为3000人次提供了义务法律咨询;
3、向弱势群体散发法律援助传单近20140份,其中利用集会在街头散发放15000份,利用双休日上门发放5000份;
4、利用全县乡村社区的普法黑板报,累计出了30期法律援助宣传教育专版;
二、探索刑事法援对象的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中心早在2014年就与县检察院签订了《关于为弱势群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协议》, 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协议签订以后,我中心积极与县检察院配合,在开展为弱势群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始终将弱势群体维权工作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截止到2014年5月份,我中心共受理县检察院指定的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2件,占我中心法律援助案总数的五分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弱势群体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014年4月,我中心又与县检察院续签了《关于为弱势群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补充协议》,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决定不起诉的法律援助工作,并初步建立了双方联合回访等制度。
三、加大法律援助调解力度,及时维护法援对象的合法权益。
维护法援对象的合法权益,并不都要通过诉讼途径实现。有时候,通过调解也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的环节。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不但迅速简便,而且可以很好地起到减诉息事的作用。几年来,我中心共居间调解解决息事并制作调解协议书22份,基本上都得到了履行。只有1件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而被诉至法院。最后经法院审理,因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要求而被法院判决维持。
四、整合社会团体力量,健全法律援助组织网络。
我中心先后在县妇联、工会、残联成立了法律援助站。为了使法律援助工作深入社区方便群众,我中心又在城关街道办成立了“社区法律援助站”,专门为城区妇女儿童、老弱病残和家庭困难者答疑解惑。实现了即时援助、就近援助,以援助介入案件,以调解解决矛盾,更好地实现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有力保障,从而形成了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枢纽,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各社团和街道办为基础的保德县法律援助组织网络,促进了法律援助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五、搞好上门服务工作,提高弱势群体依法维权意识。
为了方便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我们制定了上门服务制度,把法律送进千家万户。近三年来,我中心共主动上门为群众代写协议、诉状、申请等法律文书近30份,解答咨询200多人次,调解各种民事、经济纠纷11件,回访20多次。上门代写、咨询、调解数量分别占到总数的10%、15%和50%。近三年来,我中心还联系法律援助顾问单位9家,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100多件。通过为广大群众、企事业单位提供广泛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50多万元,使援助服务对象通过接受法律援助服务,充分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的作用和地位,逐渐形成了自觉依靠法律,自觉运用法律的良好习惯。
六、加强内部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中心内部基础工作的健全与完善,是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基本保证。近年来,我中心围绕“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运行高效”的工作目标,着重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案件办理制度。
在实践中,中心与县检察院起诉科建立了指派、受理案件等的操作程序;指派专人对口负责县检察院起诉科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坚持按照规定的条件,遵循严格的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查,以保证有限的资源发挥充分的社会效应。
我们要求各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将案卷交于我中心,由我中心对业务档案进行立案、分卷、归档,便于我中心对法援案办案质量进行检查。
对指派下去的援助案件的办案情况做到案前有布置,案中有检查,案后有反馈。中心将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不断提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形成有效制约的机制。具体做法有开展行风评议活动、问卷调查、上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等方式。
2、抓好信息反馈工作。
做到咨询接待"一月一分析"、"一季一信息"、"半年一简报",坚持一事一报,急事急报;
3、创新办案激励机制。
中心设计《法律援助登记册》,使律师、法律工作者人手一本,将每个律师、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予以汇总登记,对承办数量较多者予以表彰。
七、加强专职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近几年来,我中心一直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把深情爱民、真心为民精神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切实提高了法律援助人员的政治素质,使他们认识到法律援助的重要性,认识到法律援助是联系党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把温暖送给人民的窗口。为此,我们不断加强法律援助专职人员的业务学习工作,具体做法是:
1、建立了业务学习制度和定期业务测评制度;
2、定期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3、建立了每周一次的新法律法规的学习制度。
多年的法律援助工作使我们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好的工作方法,同时,我们在法律服务工作方面有着独到的方面。多年来,我们一直以满腔的热情和周到的服务,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我们通过工作,化解着矛盾、调处着各类纠纷,也解决着各种法律问题。如何在提高法律援助专职人员的业务水平的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充分行使好对包括社会力量在内的整个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能,并探索制定出一套简便易行、方便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措施和程序,正是我中心一直努力的工作。
< ……此处隐藏4029个字……的愿望相比还差距较大。我们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第四篇:法律援助先进事迹报告会演讲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
你们好!我叫,系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我自1997年从事律师工作,调入县法律援助中心。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我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积极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办理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回想这些案件的援助历程,给我心灵以震撼,让我终生难忘,并
一直在鼓励着我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而不懈奋斗。我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要做法是:
一、提高认识,增强法律援助责任感
法律援助工作是新形式下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一条重要途径,是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儿童、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经济条件和所处地位等条件的限制,他们普遍存在着咨询难、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由于问题得不到妥善处理,往往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做好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我自从事执业律师工作以来,始终把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维权工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个重要突破口,以更大的工作热情和耐心去引导和帮助他们,全心全意为他们排忧解难。我清醒的认识到这不仅是我作为一名援助律师的工作,更是律师这一职业对整个社会的责任。为此,我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始终把“为社会弱势群体撑起一片法律蓝天”作为落实为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援助的具体行动。
二、情系弱者,不断探索法律援助有效途径
在为受援人办理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始终情系弱者,不断探索更好地帮助他们的有效途径,不断规范自己的法律援助行为。我一直坚持深入调查受援人的真情、实情、体察受援人的心情,与他们交流、交心、交友,使他们真正能感受到自己得到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法律保护。对来申请法律援助者,热情接待,有询必答、来有迎声,去有送声;对涉及代书或代理的案件,从快办理,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对老弱病残求助者,随时联系并上门服务。7月,我还在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网执业时,县刘官庄镇某村委来找我反映:该村有一近八十岁老妪在去找儿子索要赡养费时被儿子推倒,造成骨折,卧床不起,急需治疗及生活赡养,但她儿子拒绝抚养,村委调解未果,故前来委托律师处理起诉.接案后我立即和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会同县法院民庭的同志到该老妪家中取证,现场开庭,当场判决,让老妪的不孝子受到了教育,此案经电视台报道,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几年来,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获得当事人的信赖,架起一座连接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困难群众的桥梁。
三、认真实践,做“弱势群体”的忠诚卫士
无论是作为一名社会律师还是一名专职援助律师,我都会认真对待所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认真调查取证,精心地代理、辩护,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做到:
首先,严把审核关。无论是民事代理,还是刑事辩护,我都充分分析案情,集思广议,反复论证代理论点、辩护意见,准确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7月9日下午近下班时,一位40余岁的妇女提着一个大袋子来到律师事务所指名找我,我遂立即接待该妇女,来者哭诉:自己姓姚,原系县农业局下属企业职工。一九九一年跟某中学教师登记结婚,后生一女孩。因非农户口不能批二胎,故丈夫在九八年将其户口从非农户口转成农业户口。后丈夫调到深圳某中学工作,即嫌弃姚某并用谎言骗取姚某中止妊娠,随后即提出离婚,她不同意,丈夫即对其毒打,自己在反抗中将丈夫致成轻伤,此案一审法院判决姚某与丈夫离婚,姚某未得分文经济帮助及财产,姚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姚某丈夫离婚诉讼请求。现其丈夫又提起离婚诉讼,明日8点开庭,姚某经市妇联介绍,前来请求法律援助。律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我不敢有半点懈怠,我立即审核姚某所提供的材料。从姚某语无伦次的陈述及其纷杂零乱的证据中得知姚某丈夫调至深圳,是姚某倾尽其婚前及婚后所有积蓄,并把住房卖了为丈夫办理的有关手续。丈夫调至深圳后,姚随其生活一段,怀孕后从深圳回老家。后其丈夫在回探家时谎称其怀孕的是女孩而骗取姚某引产。因该案是第二次离婚诉讼,从现有证据看,法院可能会判决双方离婚,但是我认为:姚某尽管有致其丈夫轻伤的行为,但该行为是在遭受毒打时防卫过当,姚某对家庭付出青春年华及全部精力和积蓄,由非转农、丧失工作和养老保险待遇、现无业无房居住,在本案中其丈夫应系过错方.姚某丈夫现在深圳工作,年收入近四万元,有经济能力,应依法给予姚某一次性经济帮助及过错赔偿,而且在分割财产时还应照顾女方姚某,于是我马上到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办理了援助手续,又加班加点为其准备第二天的诉讼材料,当我将代理意见和证据整理好后已是凌晨2点钟,次日我为姚某提供法律援助出庭代理此案,经过激烈的庭审调查和辩论,最终姚某获得2万元经济帮助和精神赔偿,并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和每年1万元的生活帮助费用,解决了其生活问题。依
第五篇: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先进事迹
法律援助先进事迹
**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目前拥有执业律师40人,实习律师16人。2014年,我所坚持以“服务社会、援助优先、有案必接、办案必精”的法律援助方针,热心公益法律服务事业,积极参与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大环境作出了突出贡献。
2014年度,我所共办理司法局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十余件。办理该类法律援助案件不仅需要律师对弱者的爱心,更需要律师具有不畏艰难困苦,认真负责的责任心。我所要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一定要认真查阅案卷,搜集证据,会见被告人,熟悉整个案情,围绕事实和法律进行代理和辩护。我所还制定了集体讨论、经费保障、严格代理纪律等专项制度,既提高了办案质量,同时也维护了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正面形象。我所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受到受援人和法院法官的一致好评。
“12348”法律援助热线值机任务也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全年,我所律师共参加值机工作61人次,值机366小时,在线实时解答法律咨询超千件。我所派出的接线律师都是有三年以上执业经验的骨干,接线时坚持耐心冷静,专业倾情,把握尺度,化解矛盾,把专业服务与社会责任有机结合,把法律专业技能最大限度地转化称社会效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为更加有效地增强人群法律意识,帮助弱势群体,创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彰显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我所积极拓宽公益法律服务渠道,广泛开展了法律服务进社区、进校园活
动,以法律讲座、面对面解答咨询等形式,为社会提供免费的公益法律服务。我所律师先后走进**社区、**社区、**街道司法所,**小学讲授法律课20余次,讲稿近10余万字;受教育人数达600人次;义务为社区孤寡老人、残疾人、低保户提供法律咨询100余次,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近150小时。
**律师事务所将秉承一贯的社会责任感,继续为社会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倾注努力,不断拓宽服务渠道,创造新的、更大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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