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制度
一、管理
中心公务车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杜绝公车私用。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管理及公务用车的加油、维修和驾驶员管理由综合科负责。
二、派车
公务用车实行统一派车制度,综合科根据工作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公务用车,原则上办公室在安排出车时合理用车。首先满足专项工作用车,尽量做到同向多人次合理安排。须用车时由用车科室/用车人到综合科领取“车辆调派单”后交由驾驶员方可出车,返回时完善“车辆调派单”并交回综合科留存,否则按私自出车处理(节假日等临时用车等特殊情况可电话请示,用车结束后完善相关手续)。
三、停车
中心驾驶员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值班时间由综合科统一安排,除值班车辆外,其余公务用车结束后,车辆需停放在中心指定停车区域,确保车辆安全。凡未按要求乱停乱放,导致车辆损伤或被盗的,损失由驾驶员全额赔偿。非值班车辆因特殊情况不能返回中心停放点的,必须事前报综合科备案。
四、加油
公务用车实行加油卡统一管理,实行专车专卡,每次加油登记(登记里程数、加油金额等),综合科建立台账统一管理。每辆车每年核定一次油耗,实行公里数与加油数配套管理,超出核定部分油费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五、维修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维修包括修理、装璜、更换轮胎等,未经主要领导允许不得超原配置标准装修以及增添与车辆行驶性能无关的设备。车辆维修实行申报制,凡需要维修的车辆,由驾驶员填写《车辆修理(护)审批表》,报综合科对维修项目进行鉴定,确需维修的,列出维修清单,报分管领导审批。维修过程中更换下来的零配件须由驾驶员带回综合科核实验收。
六、纪律
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以下“五条禁令”,凡违反禁令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严禁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乱停乱放;严禁私自将车辆租借他人驾驶;严禁以单位或领导名义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八、其他
因公用私车的,由用车人员填写“车辆调派单”,用车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报综合科并登记,作为相关用车费用报销的依据,报销规定按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车辆调派单
用车科室 | 出 车 驾驶员 | 目的地 | |||||
用车人 | |||||||
用车事由 | |||||||
起程公 里 数 | 返回公 里 数 | 本次行使公里数 | |||||
派车人: | 驾驶员签字: | 出车人签字: | |||||
出车后返办公室留存。 |
年 月 日
车辆调派单
用车科室 | 出 车 驾驶员 | 目的地 | |||||
用车人 | |||||||
用车事由 | |||||||
起程公 里 数 | 返回公 里 数 | 本次行使公里数 | |||||
派车人: | 驾驶员签字: | 出车人签字: | |||||
出车后返办公室留存。 |
年 月 日
车辆修理(护)审批表
时 间 | 车 号 | 驾驶员姓名 | ||||
经办人员 | 计划费用 | |||||
修理项 目或购 买配件 | ||||||
修理厂或汽配店名称 | ||||||
分管领导 意 见 |
年 月 日 |
备注:1.修理厂凭审批表修理车辆及费用结算。
2.车辆修理完毕验收后,修理结算单须经驾驶员签字后才有效。
3.车辆在外需临时检修的,可先按程序进行口头请示同意后方可检修,但须事后3个工作日内完善审批表等相关手续。
车辆修理(护)审批表
时 间 | 车 号 | 驾驶员姓名 | ||||
经办人员 | 计划费用 | |||||
修理项 目或购 买配件 | ||||||
修理厂或汽配店名称 | ||||||
分管领导 意 见 |
年 月 日 | |||||
主要领导 意 见 |
年 月 日 |
备注:1.修理厂凭审批表修理车辆及费用结算。
2.车辆修理完毕验收后,修理结算单须经驾驶员签字后才有效。
3.车辆在外需临时检修的,可先按程序进行口头请示同意后方可检修,但须事后3个工作日内完善审批表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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