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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论文(精选多篇)

时间:2024-10-23 10:00:51
农村税费改革论文(精选多篇)(全文共18725字)

我县契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化,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等主要农业税种即将退出中国的税收舞台。目前做为农业税收中增幅较大的契税,逐渐成为地方税收收入中新的增长点,征收潜力大。加强契税征管工作,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地方财税工作的重点,如何抓好现阶段地方契税征管,已是当务之急。笔者结合麻阳实际,谈点初浅看法。一、契税征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县是一个少数民族、边远的山区农业县,过去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是全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契税做为一个小税种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近年来,我县在城市建设、房地产业开发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的契税也由一个小税种,变成了一个极具征收潜力的税种。按照税收与经济发展的正比例关系,本该伴随地方经济快速增长而大幅提升的契税收入却出现了不断流失的现象,这一反常的现象充分暴露出契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的纳税意识淡薄。一方面由于麻阳地处湘西边陲,交通落后,信息闭塞,人民群众接受新事物、新观念本身就较慢,加之过去只重视农业税、特产税等大税种的征管,而忽视了契税的宣传工作,导致了广大群众对契税的认识不足。而另一方面也有部分群众钻政策的空子,不是积极纳税而是想方设法漏税、逃税,使全县契税收入流失严重,实际征收到的契税收入还不占应税收入的三分之一。如 2014 年,根据房产和国土部门的统计数据,当年发生土地转让、房屋交易的在册户数为 513 户,而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户数仅为 129 户。二是行政干涉较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契税是财政部门业务范围之内的事,然而政府为了吸引外来客商投资搞开发,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并有一部分超出了《条例》规定的限度,从而使税款无法做到应收尽收。三是征管手段滞后。长期以来,契税征收主要采用代征方式,在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客观上存在多种税征主体的条件下,这种代征方式易使部分纳税人对契税征收主体认识不清,造成纳税申报上的混乱。另外代征机关不止一个而是多个,在征收过程中责任不明,互相推诿,而容易出现征收环节的脱节,造成税收的流失。四是私下交易现象严重。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分属国土和房产两个部门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不能完全一致,在管理方面难免存在一些漏洞,加之在契税的征管过程中没有广泛开展纳税申报制度等等这些都为私下交易行为提供了方便,从而导致税收的流失。二、契税征管的对策针对我县在契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摸清税源底子,明确征收目标。加强地方契税征收,首先要科学分析地方契税规模,确立契税征收计划,制定年度预算任务。为此我们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利用 2 个月时间,对 1997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所引起的契税征纳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在清查的基础上制定我县今年契税征收的目标。今年县城区域内共清理出应缴契税户 1057 户,应缴契税总额 100 余万元。我县今年契税征收任务为 90 万元,从上半年征收情况来看,全年可望完成 120 万元。(二)把握政策界限,确保税基完整。新契税条例施行以来,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房地产转移行为存在多样性,使得有些行为在政策中的依据不明显,这就要求我们把握好政策的实质,依法征税,防止契税的流失。首先准确把握好契税征收的政策范围。要明确契税是一种行为税,它是随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要明确契税的征收范围、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及契税纳税义务人等。今年我县契税清查征收的重点是:隐瞒权属转移事实逃避纳税,隐瞒部分权属价格减少纳税,隐瞒权属转移纳税环节,改变减免用途逃税,征收人员违规擅自减免税额以及非法土地买卖、集资建房、房改房上市交易等行为。其次要准确地把握好契税的减免范围,坚持减免从严的原则,在契税新条件中,第六条明确了 4 项减免规定,正确把握政策尺度是严格控制减免的关键。例如,土地、房屋在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以交换方式依法重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问题,就是要把握土地、房屋其从属的性质问题。另外要注意区分征收过程中对商住房和民居房的不同征收税率的问题。再者,就是在减免契税中要把握好土地、房屋转移行为与产权变更登记的界定,如企业的整体兼并、破产、改制的财产登记等等。(三)完善征管体制,掌握收入主动。一是加强宣传力度,提高纳税意识。利用散发宣传资料,出动宣传车,设立咨询台,县领导电视讲话,制作宣传光盘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契税政策。加强契税宣传,一方面有助于取得地方领导的重视、支持,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形成良好的征管秩序,为群众主动纳税、协税、护税和监督打下更广泛和坚实的基础。二是坚持依法治税,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征管合力。县政府办牵头召开契税协税会,与国土局、房产局、招商局、企改团、拍卖公司等职能部门签订协税责任状,明确各自职责,并按期督察。凡为未出具契税纳税凭证的纳税人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而导致税款流失的,谁颁证,谁负责补缴契税,并追究具体经办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做到依法治税,就要规范征收行为,按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征收管理,目前主要是完善纳税申报和按规定计征滞纳金的制度。同时契税征收是一个涉及面广的工作,单靠征收机关落实税源、组织征收难度较大。针对契税点多、面广、任务重、专业征管人员少等实际情况,建立财政部门为主,房地产开发商配合,国土部门、房地产部门把关的协税护税网络是完善地方契税征管体系的迫切需要,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尝试:首先进一步理顺与国土、房地产部门及价格管理部门、银行、法院的关系,从强化制约机制入手,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为契税征

收扫除障碍。其次聘请房地产开发商负责人及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人为协税护税员,代征收机关搞好税源稽查,发放《纳税申报审批表》等文书,及时汇报税源情况,协同征收机关处理税务案件。再次建立协税护税员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制,严格执行,奖罚分明。三是直接组织征收,掌握征收主动。契税由征收机关直接征收是契税征收工作发展的大方向,也是地方财政组织契税收入的客观要求。要进行直接征收,首先要加强契税一线征收力量,成立专门的征收班子,建立健全征、管、查相配套的征管体系。今年我们选派政治过硬、业务能力强的征收人员到国土局、房产局实行驻点征收,从源头上杜绝了税收流失。其次要加强相关法律文书的统一设置、规范和推广使用;加快计算机网络建设。再次要做好干部培训,提高契税征管人员行政执法、依法征税的素质。最后,要强化对偷、漏、抗、欠、逃税者实行强制执行的措施手段,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震撼作用。

第二篇:农村税费改革论文: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职能问题研究

农村税费改革论文: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职能问题研究

【中 ……此处隐藏15921个字……固定工资、活工资、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一些原来地方规定或认可的相关费用或补贴(如教师误餐补贴、交通费、班主任工资补贴等等)仍然由所在乡镇负担。取消农业税前这些开支实际上已经难以调减,成为乡镇财政的负担,现在没有了农业税,缺口立刻呈现,资金更是没有了着落。此外,中小学校危房改造资金原则上要求由县财政直接负担,上级的相关援助只是采取一次性补贴的方式,主要用于中小学多种用途的专项补助,因此,难以顾及全面情况。实际上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支出现状,基本上是由县、乡,甚至村共同负责。取消农业税,以农业税为主要财政收入的乡镇财政将更加困难,乡村小学的硬件建设和维护得不到有效保证,必然影响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普及。

乡村债务负担沉重,化解的难度增大

乡镇负债是当前全国农村面临的突出问题。它一般包括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显性债务有银行存款、农金会或其他基金贷款、统筹中借款和其他;隐性债务一般有欠发工资。、欠发业务费、欠付楼堂馆所等基建基金、欠付修路修桥等公益项目资金、财政担保和其他方面形成的债务。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全国乡镇负债2014—2200亿元,平均每个乡镇400万元。河南省南召县16个乡镇负债总额2.94亿元,平均每个乡镇1308万元,最多的2841万元;337个行政村负债总额1.01亿元,平均每村628万元,而2014年全县财政收入4798万元。乡镇债务的成因主要是①分税制下“财权上收,事权下移”,使乡镇逐渐沉淀了大量债务;②要求乡镇完成自上而下的各种达标升级和“一票否决”任务而不得不加重农民负担,高息借贷;③个别乡镇的负责人为了得到升迁或保住乌纱帽,不顾本身条件,超越财政承受能力,大兴木土,搞一些所谓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致债台高筑。④机构臃肿,财政供养人口多。我国共有乡镇政府45462个,全国每四○个农民养活一个乡镇干部,平均为1:40,可见财政负担的沉重。巨额赤字和债务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政策性缺口、收支管理、预算管理的规范化刚性约束,这些债务没有消解的希望。取消农业税后,如果没有上级大力度的转移支付,债务更是无法化解。

五、对农村财税制度改革以及若干问题的简要评价

在不断的调整和改革中,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体现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农村财政税收制度。由财政税收制度所反映的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由“多取少予”转变为“多予少取”,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由城乡分割初步走向城乡统筹。但是,农村财政税收制度仍然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许多问题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理论探讨和研究。

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由“多取少予”转为“多予少取”

改革以前,国家通过统购统销、价格剪刀差等政策从农业攫取剩余,来支持劳动力低成本下的工业发展战略,这一时期,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表现为“多取少予”。改革初期,国家几次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统购统销制度也逐步取消。

改革以后,农民直接承担的税费包括:①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等。[2]②乡统筹和村提留,乡统筹即前面所说的乡镇统筹收入;村提留是村级组织向承包集体土地经营的农户收取的费用,主要是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③“两工”,即义务工和积累工,是农民以劳务的形式向乡村政府和组织提供的社会负担。④各种形式的集资、收费、摊派。 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从城乡分割初步走向城乡统筹

建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的是城乡分割并向城市倾斜的非均衡发展战略,改革开放后的相当长时期里这种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观。尽管总体上说,财政对“三农”的投入规模不断扩大,农村获得了大量的转移支付,但财政资源配置仍然没有充分考虑到农村人口的规模以及农村经济发展的落后状况,因而未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在享受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的社会公

平。在改革后很长一段时期里,财政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考核机制等的不完善以及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滞后等,使改革前固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上城乡二元结构和差距得以延续甚至强化。

另一方面,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状况改善的根本原因在于党的执政理念发生了重要变化,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来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同时,这种改善也得益于转移支付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我国于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开始建立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初期,转移支付制度非常不完善,以照顾改革前各地既得利益的税收返还(增值税和消费税)比重过大,难以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公共财政制度的不断健全,转移支付制度不断调整和完善,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转移支付比重不断提高。

县乡财政缺口的弥补:缺乏有效、稳定的制度安排

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财政资源匮乏,而且人口众多、基础薄弱以及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巨大,因此,作为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农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承担者的县乡政府存在着严重的财政缺口。财政缺口的定义是居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需求的财政支出与财政资源之间的差额。

财政缺口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办法来弥补,主要有:①减少需要地方政府开支的责任范围;②增加地方政府增加收入的权限;③增加上级政府转移支付的数量;④在增加收入权限不变的条件下,地方政府通过努力来增加财政收入。

改革以来,在弥补县乡财政缺口方面一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稳定的制度安排,尽管近年来中央财政明显加大了对农村的转移支付。

财政体制:受制于政府层级间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前,我国基本上采取的是“统收统支”集权型的财政体制。改革后至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前,财政分权的程度不断扩大,按地方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分权程度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改革以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始终没有进行根本性改革。现行政府层级间行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权威,政府层级间的关系通过领导人任命制等制度表现为强烈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即便是具有自治性质的村级组织也是如此。

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下级政府的实际可支配财力以及支出职责基本上由上级政府确定,这就非常容易导致下级政府收入与支出之间的背离,下级政府的支出职责常常超出其财力,政府层级越低,这种背离的程度越大,很难按公共财政的原则来配置政府间的支出职责。上级政府或行政部门往往利用其行政权威,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强制性地表示上级政府和领导人的政策偏好或政策目标,而在要求下级政府完成各项任务的同时,上级政府往往并不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在这种行政管理体制下,即使在以包干制为特征的高度分权时期,县乡政府财权与事权的分离仍然表现的十分明显,而不完善的分税制体制则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分离。不完善的政府层级间行政管理体制是导致改革以来农民负担长期居高不下、制度外财政膨胀、乡村债务规模扩大、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与过度供给并存,等等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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