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述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和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主要区别
1.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与资本主义选举制度是本质上不同的两种选举制度
2.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途径是选举各级人民代表,由他们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管理国家,它是真正体现平等、普遍原则的选举制度
3.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制度是资产阶级掩盖其阶级本质,进行各政党争统治权的工具
二.简述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区别
1.政治制度是关于国家权力的性质、组织、分配、运作等方面的规范法度,主要是指国体和政体的统一
2.政治体制是关于国家管理形式、机构设置、实际措施等的具体制度
3.政治体制可理解为局部的微观的政治制度,是政治制度在政治生活过程中的具体化,它受政治制度的制约,也影响国家根本的政治制度的实施和巩固
三.简述政治制度的特点
1.稳定性2.强制性3.合法性4.历史性
四.简述议行合一的原则
1.议行合一是我国国家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这一,在我国人民代表既是为法者又是执行者,体现议行合一的原则
2.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利
3.各级人民代表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在人大开会期间,人民代表要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变成国家法律和决定,在人大闭会期间,人民代表要带头和监督执行国家法律和决定
五.简述思想文化制度对政治制度的作用
1.思想文化制度对政治制度的作用主要估现在居于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和文化教育的方针等方面
2.思想文化意识对政治制度主要起向导作用
3.传统也对政治制度也起重要作用
4.思想文化意识中的核心内容——价值观念和政治制度的关系更为紧密,也更直接
六.简述中国政府目前着手实现职能转变的主要方面
1.依法界定政府的管理职能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3.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七.简述国务院领导权的主要内容
1.经济领域2.社会领域3.国防领域4.外事领域5.行政区划领域
八.简述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内容
1.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的重要事项
2.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
3.通报和讨论国务院其它事项
九.简述乡级人大主席和副主席的职责
1.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2.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简述我国国家主席的法律地位
1.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2.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
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职权
4.它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的排列中,排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后,国务院之前
十一.简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权力的法律依据
1.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地方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
3.《地方组织法》从更广阔、细致、具休的方向为地方政府的权力内容和范围作出了更精辟的描述,是地方政府重要的法律来源
4.其它一些法律、法规也从有关方面为地方政府授权,这些是其权力的依据
十二.简述目前我国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
1.各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2.中央和民族区域之间的关系问题
3.不同民族成分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问题
4.民族之间真实上的不平等问题
5.民族发展和共同繁荣的问题
6.国家对少数民族一系列的具体政策问题
7.民族文化差异的问题
十三.简述我国侦查的强制措施
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拘留
十四.简述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
1.两审终审制2.公开审判制度3. 合议制度
4.回避制度5.陪审员制度6.审判监督制度
十五.简述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重要官员
4.对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备案
5.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6.有权解释和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十六.简述现阶段人民政协的主要任务
1.要坚持以“邓小评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政协工作
2.要坚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开展工作,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
3.要切实做好各方面的团结工作,不断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4.要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5.要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十七.简述城市社区居民会议的职权
1.讨论和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2.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3.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委员
4.讨论制定居民公约,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5.讨论同意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居民委员会成员适当的生活补助
6.讨论决定兴办本社区公益事业所需经费和筹集及监督有关收支账目
十八.简述我国军队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1.组织部队学习马克思主义,三大纪律八项主意,抵御消极的不良思潮
2.管理军队中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发挥党给织的核心作用
3.进行军事训练和战时政治工作
4.管理干部工作,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
5.加强法制和防特保密教育
十九.简述人大代表必须履行的义务
1.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接受原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3.必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和原选举单位,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二十.简述政府机构和人员编制精简过程中要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1.着眼于全面提高机关干部的整体素质,把人员定岗分流同干部结构的优化结合起来
2.着眼于建立干部能上能下的岗位交流机制,把人员定岗分流同改革人事制度结合起来
3.着眼于从严治政,把 ……此处隐藏22327个字……利益,更利于人民履行自己的民主职责、直接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
第二,逐步完善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介绍方式
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与介绍方式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民主的完善程度。选举组织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环节非常强调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往往忽略了代表应有的政治素养和议政能力,使得一些根本不符合代表政治职务要求,不具有参政议政能力、但能在各行各业作出贡献的人员因为嘉奖而被提名为候选人,这种情形易使广大人民群众形成人大代表的资格或身份必须具备特定的政治先进性或荣誉性的错觉。
在现行的两种合法的提名方式中,政党团体的提名方式和选民或代表联名方式的地位并不平等。针对这种有违《选举法》规定的情形,在今后的候选人提名要适当限制政党团体提名,充分发动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名。鉴于联名提名的出发点还是基于本行业,本地区人选当选的极少,可以实行参选人报名制度,让其主动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愿望,主动联系选民或代表以争取他们的联名推荐,并将合法提名一律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从而完善候选人的提名和介绍方式。
第三,将竞争机制纳入选举程序,提高选举的有效性与真实性
我国的选举搞了几十年了,其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选民与候选人接触得太少,对候选人不了解。这大大降低了选民参与选举活动的积极性,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政治冷漠。过去,大多数人认为竞选是发达国家虚伪的产物,是资本主义洪水猛兽,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认识。竞选是西方政治文明的精髓,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无数思想家、政治家和广大人民反复实践的结果,借鉴其中的内容和程序,对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选举程序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增强竞争:
1.人大代表候选人应以自荐为主
目前,人大代表候选人基本上靠上级组织安排,成为候选人是一种消极行为而非积极行为,这完全排除了公民自主自发地参与政治的可能性。2014年,深圳市人大代表选举中首次出现由公民自觉站出来自荐竞选人大代表,这表明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要求维护权利、保障权益、表达主张和参与政治的民间力量正在强烈地冲击我国的政治体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实行公开、平等的竞选机制
选举组织安排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直接见面,让候选人作自我介绍、进行就职演说、回答选民提问、必
要时让所有候选人进行辩论,让选民真正了解候选人的素质,以此来增强选举活力,提高选民的参与兴趣,避免投票的盲目性。选举竞争必然产生由优秀人才组成的、对人民负责的权力机关,这种方式已经被民主选举的实践所证明。
竞选既可以激发选民的政治热情,增添选举活力,拓宽选举范围,提高选举质量,又可以为候选人创造公平竞争、施展才能的机会,选出高素质、人民满意的代表。引入代表候选人自愿申报登记制度,鼓励选民"毛遂自荐",充分表达个人意愿,变"要我当代表"为"我要当代表"。让选民真正知人、知情,按自己的意愿投下"称心票",选举"意中人"。
第四,逐步取消等额选举,扩大差额选举的应用范围
选举的前提是要有可供选民比较、挑选的候选对象,使选民能在进行比较之后选出自己认为比较满意的候选人。等额选举实行的是对唯一候选人进行投票,在本质上已经不是"选举",而是对候选人进行"信任投票"。这会造成一些选民对选举失去兴趣,造成民众的政治冷漠。因此,等额选举违背了选举的基本前提,将其纳入选举制度是不合理的。差额选举则符合选举的内在要求。我国法律早就明确规定实行差额选举。但是,几十年的实践表明,我国的差额选举还存在一些缺陷:1.选民在选举时没有挑选候选人的空间,限制了民主权利的行使。2.忽视民主、偏重集中,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3.如果选举工作不够深入,差额选举也易流于"领导点举、群众圈举"的形式,损害选民和代表的热情,使他们对选举怀有一种无所谓的态度。
4.不利于改变人身依附关系,增强干部的公仆意识,让人产生"选上选不上,关键在领导"的错误观念,从而滋长当选者只对上级负责的不正常的心理。这些问题需要靠差额选举的深入和扩大来解决。
第五,完善选举制度的相关法律体系和监察制度
在选举活动中,"贿选"、"暴力选举"等违法的选举行为日益增多,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对破坏选举的制裁"规定得过大、过粗,导致在司法过程中无法操作,"法律后果"无法实现的法律就等于没有法律。"文化教育资格在选举实践中逐渐运用, 使之法律化势在必行。"完善选举立法,为选举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与依据已是当务之急。
在我国,关于选举制度的法律和监察制度还比较薄弱。思想落后、观念过时,导致宪法的研究和选举制度的理论研究没有突破性和实质性进展,这些都已不适应民主法制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针对现行选举诉讼制度的缺陷,司法部门应审时度势对其加以完善,扩大选举诉讼的范围,明确程序性规定,完善责任承担方式和相应的救济制度,使《选举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紧密衔接与配合,及时解决选举纠纷,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及时得到应有的救济。我国《选举法》只对选民资格的确认和被选举人的资格确认作了规定,其他方面都很不完善。《选举法》中应当增加对选举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及选举结果争议处理的规定。对于选举违法行为及制裁,也应该在程序上加强其可操作性,制裁手段及责任承担方式应该规定得再具体些,可参照知识产权诉讼等专业法庭的设置,由熟悉选举法律和选举知识的专业法官组成特别合议庭来审理选举诉讼案件,从而进一步完善选举监督机制。
在实践中,虽然依法查处了一批涉嫌选举违法的犯罪行为,但我国现行的选举法律监督机制仍存在着缺陷和疏漏:我国的立法监督过于简单,监督缺乏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即重视人大监督,轻视监督人大,缺乏对选举每个环节和流程的监督,缺乏大众传媒的监督,选民监督力度不够,选民大多不知如何监督、怎样监督。因此,要逐步完善选举前准备阶段监督,加强对选举投票环节、后期工作、选举工作人员的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力求做到选举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合理。
在现代民主政治的实践中,公民通过选举参与政治,影响政府决策过程日趋普遍,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理想的民主管理结构应能最大限度地使人民参加决策过程,为此,应当使选举制度更加合理完善。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预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民主将走到以电子技术为基础的半直接民主时代,到那时,更为直接、频繁的选举选举与投票,将成为公民参与政治的最主要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而选举制度又是形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所以完善选举制度必将对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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