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上诉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阿克苏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XX律师为XX提供法律援助,担任X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时考虑:
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XX犯盗窃罪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违法所得认定数额不准确,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具体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影响了对被告人的量刑。
(一)、被告人XX夏来到新疆一直从事押运工作,充当的是押运员的角色。在来新疆之前被告人李福强也未告诉被告人,在押运油罐车的过程中可以偷油。被告人来新疆就是想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获得收入,并不具有盗窃的主观目的。而且被告人来到新疆前也与其他人不认识,到新疆后直接在被告李福强等人的指挥、安排下进行工作。所以在第次当押运员过程中完全不知道自己是在盗窃,对自己盗窃的事情并不知情,没有犯罪的故意,只是充当了被告李福强等人盗窃的工具而己。事后才在其他人的聊天过程中感觉到他们在实施盗窃行为,于是就以家里有事情为由回了老家。所以被告人第一次参与偷油不应当计算在三次盗窃次数当中,相应盗窃数额也不应当按三次盗窃的数额计算。一审判决按照被告人三次盗窃数额判处刑罚畸重,与案件事实不符。
(二)本案中,原油失窃赃物销往何处,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是多少不明确,仅凭被告人的供述和有限的证据推算得出的盗窃数额,不能确定盗窃数额的唯一确定性,据此也无法确定被告人确切盗窃原油的数量和金额,由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有违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
(一)、被告人犯罪后,积极退赃,并未造成较大损失,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走上犯罪道路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很小
(三)、被告人在被公、检、法抓获、提起公诉、审判过程中坦自、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抗拒阻碍、逃跑,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愿意痛改前非。
(四)、本案能够顺利得以侦破,被告人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同时被告人能配合公安机关指认作案现场等,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应当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结合被告人本人的供述与参与犯罪活动所有案犯的供述,可以得出,每一次的犯罪活动,起谋、策划、实施等均主要是李富强等谋划、完成,XX在其参与的三次犯罪活动中,均是听从他们的安排和指挥,XX在本案中只是起到辅助性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认定为从犯无疑。但从XX的作案经历来看,在定程度上是由于受到了李富强的胁迫
(六)、被告人家属正积极筹集钱款,愿积极主动向法院交纳罚金。
三、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减轻量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对于共同犯罪规定,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增减基准刑的幅度。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相对作用较小,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至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被告人认罪态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主管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积极退赔,并愿意积极主动交纳罚金,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本案被告人具有诸多从轻情节。因此被告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应该减轻量刑,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XX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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