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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食堂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4-09-20 22:02:32
高校食堂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共7628字)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食堂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院(部),各处(室、中心、馆):

现将《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食堂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4月30日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

食堂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堂经营行为,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膳食服务与生活保障,确保食堂卫生和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堂服务坚持“三服务、三育人”原则,营造公平有序的校内市场竞争环境,实现“确保安全、强化管理、改善服务、提升品质、保障有力”目标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我校食堂的经营服务企业。由学校食堂监管部门代表学校实施监督管理职能,对食堂经营服务企业进行全方位管控。

 第二章 综合统筹管理

第四条 食堂经营服务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堂的各类内控制度、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培训机制等。

第五条 食堂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托管协议约定的定价标准和定价机制、经营范围许可。

第六条 食堂经营服务企业严格遵守学校提出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如食堂经营服务企业须每年按时足额购买公众责任等险种,必须自行缴纳相关费用等。

第七条 食堂经营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各类信息报送要求,如跟换经营品种、开业、停业时间、营业作息时间等及时向学校报送;工作人员情况、菜品价格及相关信息每学期备案一次等。

第八条 食堂经营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学校资产管理规定,爱护学校交与使用的设施设备,并自行及时维护维修甚至更换。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公共区域消防、下水管道、烟道等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费用。

第九条 食堂经营企业严格按要求承担学校大型活动的基本保障职能,服从学校安排配合做好各类应急餐饮保障。学校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食堂轮流负责每年的迎新、军训、假期值班、大型考试、竞赛等学校承办大型活动的餐饮供应、紧急备餐等工作。

第十条 食堂经营企业严要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对食品安全及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防止出现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出现3人及以上食物中毒,或2次以上消防事故,学校可以无条件终止托管合同,并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涉事者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并承担所有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监控覆盖食堂主要区域的要求,食堂经营服务企业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技术参数及型号要求,自行设置远程监控设备覆盖厨房、库房和就餐区等区域,并向学校提供远程监控登录账号密码,接受学校实时监管;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监控数据保存时间不低于90天。

  第三章   采购仓库管理

2.食堂内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不得私自使用消防水。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3.经常检查电器、电路使用安全状况,私拉乱接电源、电线或盗用水电,电线头裸露未及时处理等违规用电,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4.消防设施设备损坏未及时维修更换的,疏散通道被阻挡的,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5.食堂内存在员工部住宿的或架设床铺、存放被褥的“三合一”场所,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1000元罚款。

6.由于食堂经营管理不善、服务不周,报纸、电视台、电台给予曝光或引发教师学生及家长有强烈不满的。立即停业整改,直至解除合同。

八、添加剂使用问题处罚标准

1.采购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公布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不采购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采购,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500元罚款,违禁食品查封销毁。

2.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5000-30000元罚款。

3.超范围、超剂量滥用添加剂,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0元罚款。

4.添加剂使用必须专人、专柜、专本,未有效落实,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九、经营管理问题处罚标准

1.食堂经营品种及价格必须经学校食堂监管部门备案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经营。擅自营业、超范围经营,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2.学校食堂管理人员有权要求食堂就一些卫生不规范行为、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现象及存在消防隐患的问题提出整改,如拒不改正,对经营企业处以2000元罚款。

3.食堂丢弃的餐厨垃圾必须袋装化送垃圾场,如有违规,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500元罚款。

4.食堂消费如出现违规收取现金,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500元罚款。

5.食堂所出售大众餐食品毛利润应控制在25%以内,如超过25%属暴利,一经发现,对经营企业处以2000元罚款。

6.未经学校食堂监管部门允许,不得在食堂内外摆摊设点,不得随意张贴、悬挂广告,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1000元罚款。

7.食堂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服务项目或擅自增加窗口设置。如需变更的,必须提前报学校食堂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否则,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0元罚款,立即停业整改。

8.未经学校书面同意就擅自停止营业,并收到书面通知而拒不恢复营业的,学校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保证金。

9.不服从学校管理,且拒不执行学校合理要求的,对经营企业处以2000元罚款,立即停业整改,直至解除合同。

10.食堂应统一管理培训、统一食材采购储存发放、统一餐具清洗消毒、统一收银,未按规定执行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1000元罚款,立即停业整改,如拒不执行学校可解除合同。

11.未经学校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否则一经查实学校可单方解除合同并对经营企业处以10000元罚款。

12.食堂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熟练掌握自身岗位所涉及的相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合格后方能上岗。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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