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货物运输合同范文汇总10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货物运输合同1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货物运输合同 篇1甲 方 (货物方) :
乙 方:XX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运输货物,运费为整车运费=车次费1500元/日+0.45元/公里+路桥费;零担运费=0.12元/立方米X公里
二、乙方接到通知后,及时上门提取甲方发运的货物,或在甲方送货上门时,作好接货工作,装车后, 甲方需提供货物装箱单,商业价格单,便于货物丢损赔偿时参用.货值超过2万元甲方需卖保险.
三、甲方有权免费跟踪查询货物运输期间的情况,如货物有丢失,损毁,甲方在收货前提出.
四、货物不得夹带违法物品,因此被查扣乙方不负责,甲方负担货物的被检被查被扣等费用.
五、因不可抗原因(如:地震,水涝等)而延误货物运输,乙方不承担责任.但要及时通知甲方,并争取有效措施努力补救.
六、付款方式:起运时预交一半运费,货到付清.
七、合同履行:本合同起货时履行开始,收货付款后终止,期间如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负担产生的损失.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20xx-XX-XX
货物运输合同 篇2托运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精诚合作的原则,就在国内货物运输方面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前四小时将货运计划通知乙方,告知乙方货物的名称、数量、装货时间、地点等相关资料。
2、发货时甲方在货运单上填写准确的收货单位资料。(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寄付/到付、单价、重量等)
3、托运的货物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重量、数量、性质由甲乙双方当面确认无误为准。
4、托运货物时,甲方应声明货物的实际价值,并按照实际的价值保价,保价率为千分之三。
5、不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属于国家限运物品,甲方必须提供国家行政单位的准运手续。
6、变更收货人姓名与地址,甲方向乙方提供书面有效的变更通知,乙方需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一小时内无偿完成变更手续,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
7、甲方及时按期支付乙方运输费及其他各种费用,不能借故拖延付款,如确实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告知乙方,与乙方协商好具体的付款时间。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设施良好的运输车队和优质的售前、售后服务。
2、根据甲方的运输计划优先安排优先落实,确保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运到甲方指定的目的地(不可抗力,特殊情况除外)。《注解》
3、认真做好交货手续,运输业务成立后,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货物运单作为本次运输合同的附件,附件上的运输价格严格按合同签订的价格表执行,并有甲方仓储人员的签字确认来作为付款的凭证。
4、货物到达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后,乙.cOm方有义务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及指定的收货人。
5、如有不可抗力原因延迟货物到达期限,乙方需如实向甲方报知详情,不得欺骗、隐瞒。
6、若甲方需要乙方向收货人收取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或代收货款的,收货人拒不付费的,乙方应在货物到达的当天通知甲方与第三方沟通协调解决。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而引起的货物滞留或丢失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全额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在一个工作日内未处理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7、收货人因原因不明拒收货物的,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意见,如超三个工作日甲方不做处理,乙方可加收仓储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费用支付:
1、计算方式:以双方核定的《发货价格表》为标准来计算运费。
2、付款方式:月结(票到 天内)
3、每月的5号前由乙方将上月的运费清单,以传真或E-mail形式给到甲方财务进行核对,甲方财务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乙方开票金额,经双方确认无误签字加盖财务章后开具运输发票。
4、月结支付运费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结算,甲方出具支票或转账时,必须在支票或支付凭证上署名乙方指定的开户行名称、指定的银行账号。月结运费杜绝甲方用现金支付给乙方任何人。
5、指定收款人、开户行、账号:
乙方指定收款单位名称: 。
乙方指定开户行名称: 。
乙方指定银行账号: 。
三、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需按时、足额支付乙方运费,如因甲方故意延误或拒付运费,须交付滞纳金(每延误一天交付运费金额的3‰)
2、甲方如匿报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和性质的从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自己的损失自行承担。
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提货车辆空返,甲方应贴补乙方空返费200元/次。
4、在履行合同中甲方若有违约或错误行为,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乙方责任:
1、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货物的毁损、灭失的,乙方根据甲方的保价额承担赔偿责任。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报价额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货物占整批货物的金额比的比率报价额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保价额的,按保价额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及误工费赔偿,损失金额直接从运费中直接扣除。
2、承运的货物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甲方收货处,应提前告知收货人,寻求谅解,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货物延期,给甲方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的,全部由乙方承担,损失金额直接从运费中直接扣除。
3、乙方在接收甲方货物后,一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发车而滞留在乙方储备点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情况,沟通协调。否则乙方应承担延误赔偿金额(每延误一天按此票货物金额的5‰赔偿),损失金额直接从运费中直接扣除。
4、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在甲 ……此处隐藏12957个字……在运单条款中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第三十五条
1.从前一承运人处接受货物的承运人应给前一承运人载有日期和签字的收据,他应在第二份运单上登记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适用,他应在第二份运单和收据上列入第八条第2款的规定的那种保留。
2.第九条的规定应适用于连续承运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除基于同一运输合同索赔的诉讼中提出的反索赔或抵销以外,有关灭失、损失或延迟的责任的法律诉讼只可向第一承运人、最后承运人或在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迟的这一段运输中履行那段运输的承运人提起,一个诉讼可以同时向这些承运人的几个提起。
第三十七条
已根据本公约规定支付赔偿的承运人应有权从参加运输的其它承运人处享受取得该赔偿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赔发生的所有费用,并遵守下列规定:
(a)对灭失或损坏负责的承运人应单独负责赔偿,不管此赔偿是否由他或另一承运人支付;
(b)当灭失或损坏是由二个或二个以上承运人的行为所造成时,每个承运人应按其所负责部分按比例进行分摊。
(c)如不能确定属于那个承运人的责任,灭失或损坏则应在上款(b)项规定的所有承运人之间按比例分担赔偿。
第三十八条
如某一承运人无力偿还,应按支付给其它承运人的运费按比例在其它承运人中分摊他应支付和支未付的赔偿部分。
第三十九条
1.如赔偿金是在诉讼通知书已递交给被告承运人并已给予法庭之后司法当局所决定的,则根据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条,被告承运人无权对提赔的承运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争议。
2.要提起诉讼而行使其追索权的承运人可向有关承运人之一常驻国家的或合同是通过有关承运人在该地的主要营业所或分支机构或代理订立的国家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赔。所有有关承运人均可作为一诉讼中的被告。
3.第三十一条第3、4款的规定应适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所述的判决。
4.第三十二条规定应适用于承运人之间的索赔,但时效期限应从按本公约规定确定支付赔偿金的最终司法判决之日开始计算或如无此种司法判决,则从实际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十条
承运人应有权在他们中间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以外的其它规定。
第七章违反公约的规定无效
第四十一条
1.遵照第四十条规定,直接或间接违背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概属无效。该规定的无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规定的无效。
2.特别是给予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任何其它类似条款或任何转嫁举证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
第八章最终条款
第四十二条
1.本公约向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和按委员会职权范围第8款以咨询身份接纳入委员会的国家开放,以供签字或加入。
2.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职权范围第11款可能参加委员会某些活动的国家,在本公约生效后通过加入公约可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3.本公约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开放以便签字。自此以后,则本公约开放,以便加入。
4.本公约须经批准。
5.批准或加入书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保管。
第四十三条
1.本公约在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五个国家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生效。
2.对在五个国家交存其批准和加入书后批准或加入的任何国家,本公约应在该国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1.任何缔约国将其退出要求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即可退出本公约。
2.在秘书长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退出应予生效。
第四十五条
如果在本公约生效后,由于退出因而缔约国数目减少到不足五个,本公约应自最后一个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
第四十六条
1.任何国家可在交存其批准或加入书时或在此后任何时间,以向联合国秘书长通知的方式宣布本公约应扩展到所有或任何国际关系由其负责的地区。本公约应从秘书长收到通知后第九十日或如当天在本公约还未生效,则自生效之日起,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通知书指定的地区。
2.已按前款作出声明将本公约适用范围扩展到国际关系由它负责的任何地区的任何国家,可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声明该地区分别退出本公约。
第四十七条
在二个或二上以上缔约国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议,在当事各方不能通过谈判或其它方式解决的情况下,可应有关缔约国任何一方的要求,递交国际法庭解决。
第四十八条
1.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每个缔约国可声明其不受本公约第四十七条所约束,其它缔约国不受有关作出这样保留的缔约国的第四十七条所约束。
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规定之保留的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撤销此种保留。
3.对本公约不能允许有其它保留。
第四十九条
1.在本公约生效三年后,任何缔约国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审议公约为目的的会议。秘书长应将此要求通知所有缔约国。如果在秘书长通知后四个月之内,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缔约国通知秘书长赞同此要求,则应由秘书长召集重新审议的会议。2.如果根据上款召开会议,秘书长应通知所有缔约国和要求他们在为期三个月之内提出他们希望会议考虑的这种提案。秘书长应至少在该会议召开之日前三个月将会议的临时议程连同这些提案的文本分发给所有缔约国。
3.秘书长应邀请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国家和按第四十二条第2款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参加按照本条召开的任何会议。
第五十条
除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通知外,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述事项通知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国家和第四十二条第2款所述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
(a)第四十二条中的批准和加入;
(b)根据第四十三条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c)第四十四条中的退出;
(d)根据第四十五条本公约的中止;
(e)根据第四十六条收到的通知书;
(f)根据第四十八条第1、2款收到的声明和通知书。
第五十一条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后,本公约正本将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他应将已被证明的真实文本分发给第四十二条第1、2款提到的每一国家。
为此,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于__________。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签字议定书在进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签字时,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同意下述声明和解释:
1.本公约不应适用于大不列颠及北受尔兰联合王国和受尔兰共和国之间的货运。
2.关于第一条第4款,下列签署人负责谈判制定家俱搬迁和多式联运合同的公约。
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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