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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金牛区院关于逮捕诉讼化试点工作的情况反映

时间:2024-10-26 05:36:53
基层反映:金牛区院关于逮捕诉讼化试点工作的情况反映(全文共4101字)

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金牛区院关于逮捕诉讼化试点工作的情况反映》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高检院《“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围绕审查逮捕向司法审查转型,探索建立诉讼式机制”,并在四川进行试点。我院作为成都市逮捕诉讼化审查机制改革试点基层院,结合案件量大、案件类型丰富的特点,立足实际、统筹兼顾、大胆探索,为试点工作提供基层院的实践参考。

一、先行先试,结合办案实际构建制度框架官场小说

3月3日,我院在全市首次采用逮捕诉讼化模式对一盗窃案进行审查,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万毅、韩旭、袁志等专家学者旁听此次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后我院多次参加市检察院组织的专家咨询论证会,充分听取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律师协会的意见,制定规范化文件,推进试点工作开展。

1、制定《关于审查逮捕诉讼化审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对诉讼化审查的案件范围、审查方式、参与人员、审查场所、审查程序、审查内容、结果处理、权利救济等方面作出规定。创新性地提出围绕逮捕三要件确定案件范围,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区分书面审查和公开审查两种方式。还配套制定了《审查逮捕诉讼化公开审查流程规范(试行)》和《审查逮捕公开审查笔录(模板)》,对逮捕诉讼化公开审查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2、与公安会签《关于建立审查逮捕诉讼化审查机制的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报捕前证据的收集、报捕后证据的核实、侦查人员参与审查的程序和应当注意的事项,对公安机关参与逮捕诉讼化审查工作进行规范。

3、设置值班律师制度。与司法局、律协会签《关于设立值班律师参与审查逮捕诉讼化公开审查工作的暂行意见》,规定值班律师库的建立、值班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值班律师参与诉讼化审查的程序、值班律师的经费保障等,保障逮捕诉讼化审查三方构造的完整性。

二、大胆探索,为逮捕诉讼化积累基层经验

1、突出重点、分类审查,探寻逮捕诉讼化审查路径

根据逮捕三要件确定诉讼化审查案件范围。对社会危险性有重大争议的、逮捕的刑罚要件和证据要件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的案件进行诉讼化审查。具体包括:(1)辩护人提交了不予批捕书面意见、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提出无罪证据或者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3)犯罪嫌疑人近亲属、辩护人在审查批捕阶段提出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的;(4)侦辩双方对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社会危险性、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证据和事实有重大争议的;(5)侦查机关申请复议的;(6)检察官认为通过诉讼化审查有利于查明事实、证据、刑罚和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案件复杂程度确定逮捕诉讼化审查方式。对第一种情形,虽然侦辩双方对是否逮捕各持己见的案件,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需侦查机关与辩护人对抗,可简化审查程序,主要采用检察官分别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和侦查机关意见的逮捕诉讼化书面审查方式。对后五种情形,为发挥审查逮捕作为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第一道关口的作用,主要采用检察官组织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和侦查机关在专门办案场所,当面听取意见的逮捕诉讼化公开审查方式。

突出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审查。无论是书面审查还是公开审查,都将社会危险性条件作为审查的重点,将证据和刑罚条件作为逮捕的前提和基础,将社会危险性作为逮捕的核心要件,在具备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的前提下,捕与不捕由社会危险性条件决定。试点的43件案件均对社会危险性条件进行了审查。

2、兼听两造、居中裁决,搭建“侦、辩、检”的三角架构

在逮捕诉讼化书面审查方式下,侦辩双方虽未在同一时空,但检察官兼听两造,实质上也形成“侦、辩、检”的三角架构。以书面审查方式办理的8件案件,侦辩双方意见均记入案卷,作出结论时也充分考虑。在逮捕诉讼化公开审查方式下,检察官、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为必不可少的参与人员,有法律援助律师的,由法律援助律师参与,没有辩护律师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值班律师参与。

我院以公开审查方式办理的35件案件,公安机关均派员参与,其中30件由办案侦查员参与,4件案件由法制人员参与,1件案件由侦查员和法制人员共同参与。除最初的2件外,33件案件均有律师参与,其中,法律援助律师参与5件,值班律师参与17件,其余11件案件由犯罪嫌疑人自行聘请的辩护律师参与。

3、多点尝试、分析利弊,确定办案场所

一是在本院远程视频室试点。犯罪嫌疑人通过远程视频到庭,检察官、侦查人员、辩护律师通过远程视频与犯罪嫌疑人交流,此种方式办理逮捕诉讼化审查案件12件。二是在本院司法办案区试点。首先对补查重报案件进行尝试,犯罪嫌疑人由侦查机关通知到院,后又集中对两名刑拘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诉讼化审查,因司法警察缺乏外提经验,由4名侦查人员承担提解任务,考虑办案安全因素,仅试点了3件案件。三是在看守所审讯室试点。检察官、侦查人员、辩护人一同到看守所审讯室,犯罪嫌疑人在铁栅栏里面参加逮捕诉讼化审查,此种方式试点了20件案件。通过对比研究发现三处场所的利弊,提出逮捕诉讼化审查办案场所的改造方案。

4、全程亲历、平等对抗,流程设计突出司法属性

一是设置讯(询)问环节。侦查人员宣读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犯罪嫌疑人可进行供述和辩解,侦查人员、辩护人、检察官可向犯罪嫌疑人发问,通过讯(询)问,让辩护人、特别是值班律师了解案情。二是设置举证规则。在举证中平衡程序公开与侦查秘密的关系,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主要由侦查人员举证,检察官补充,重点说明证明内容,辩护人提出的证据交侦查人员质证,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的,检察官决定是否调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检察官决定是否启动排非程序。三是侦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先发表意见,侦查人员针对辩方意见进行答辩,检察官引导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对抗。四是宣布决定的同时进行说理。当场宣布决定的,检察官需向侦辩双方阐述对其意见的采纳情况以及作出决定的依据。事后作出决定的,不捕的要向公安机关送达《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送达后以电话方式告知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并说明理由。

三、有序推进,改革成效初步显现

1、检察人员执法理念开始转变。检察官亲身经历案件审查的全过程,直接听取侦辩双方的意见,理性平和审查、核实双方提交的证据,客观公正考量犯罪嫌疑人逮捕必要性,在实现追诉犯罪效果最大化和充分保障人权间寻找平衡点。每一件经过逮捕诉讼化审查的案件,检察官都详细记录了诉讼化审查的全过程,审查逮捕意见书中都充分论述了逮捕与否的理由,构罪即捕、以捕代侦、以捕代罚、以捕促和,重打击、轻保护的现象得到扭转。

2、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提高。在逮捕诉讼化审查模式下,检察官不仅审查侦查机关提供的单方卷宗材料,还要审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据来源更加全面,证据审查更加精细,非法证据能够有效排除,逮捕质量得到有效提升。我院以无社会危险性和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捕的21人没有发生再犯罪和妨碍诉讼情形;逮捕的25人没有不起诉、判无罪的情形。

3、侦辩双方对逮捕诉讼化评价较高。犯罪嫌疑人的尊严和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知情权、参与权能够更好地行使,侦查机关重犯罪证据、轻社会危险性证据的固有思维开始转变,对取证合法性、规范性的认识得到了强化,案件侦查质量得到了提高。特别是检察官当面说理,使侦辩双方对审查结论的认可度更高,无一件申诉案件,无一件复议案件。

四、实事求是,直面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1、逮捕诉讼化转型对检察官能力提出挑战。逮捕诉讼化审查由检察官把控、引导整个程序,并且做到客观中立、居中裁判,这要求检察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较高的庭审把控能力、明晰的审查思路以及当场决断的能力,检察官的综合素质急需提升。

2、律师作用发挥有限。大多数律师不清楚检察机关已开展了逮捕诉讼化审查改革,对案件事实、证据知悉信息量少,导致其在诉讼化审查时不能充分质证、无法充分发表意见,值班律师更是如此。

3、侦查机关的配合还需加强。大多数侦查人员认为增加了工作量,派出所民警和法制科民警有相互推诿的情况;参与诉讼化审查的侦查人员普遍反映不能适应诉讼化要求,不清楚应当如何举证、如何发表意见与律师对抗。

4、办案场所需要改造。在远程视频方式下,检察官的亲历性大打折扣,共同犯罪案件受分别提讯的限制难以进行,人力资源耗费过高也是一大弊端。在看守所审讯室设置审查逮捕庭,虽然只需一名检察官、一名书记员参与,但审讯场所的压抑难以体现诉讼化的公正性,即使对审讯室进行改造,看守所的大环境也存在负面影响。在检察机关办案区审查,能够避免前两种的弊端,但将犯罪嫌疑人外提至检察机关对安保要求较高,且办案区一直由自侦部门使用,距离逮捕诉讼化审查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5、提解犯罪嫌疑人的效率影响了诉讼化审查的效率。不论是远程视频、看守所,还是在检察机关办案区,目前耗时都长。远程视频方式和看守所内开庭,仅是从监舍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到看守所指定场所,就至少耗时半小时,还押也至少需要半小时。提解到检察机关办案区耗时更长,我院4月24日在检察机关办案区集中审查时,在事前准备好外提报告等手续的情况下,8:30开始提解,11:00出所,13:20开始收押,14:30手续办完,当天审查程序耗时不到1小时,提解环节花费5小时。提解犯罪嫌疑人的效率已经严重影响了整个诉讼化审查的效率。

6、审查逮捕意见书有待改进。现行的审查逮捕意见书内容较多,在诉讼化模式下,绝大部分内容会在审查过程中核实,书记员也将记录在审查笔录中,同时,审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审查逮捕意见书如果再详细写明,既影响办案的整体效率,更有“书面审”的嫌疑。

五、开拓创新,进一步深化逮捕诉讼化工作

1、充分认识到逮捕诉讼化改革的重要意义,提升自身能力水平。第一,做好审前准备,弄清案件基本事实,明确审查重点,为审查顺利进行打下基础。第二,掌握审查的节奏和技巧。逮捕诉讼化审查仅是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决定,逮捕的证据标准不同于起诉、审判,因此,检察官要从逮捕的定位出发把握审查的方向,注重程序的效率。第三,提升业务水平,做到对案件争议焦点准确归纳,对审查节奏规范掌控,对辩护人意见耐心倾听,适用法律客观公正。第四,培养决断能力,落实司法责任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2、完善审查逮捕程序律师参与机制。一方面,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加强与律师协会的衔接,增加律师的参与比例,保障律师的权利,调动律师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合理设置程序让律师、特别是值班律师了解案件信息,方便其提出有效意见。

3、加强与侦查机关、看守所配合协调。争取侦查机关对逮捕诉讼化审查改革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从侦查监督的角度对侦查人员进行培训引导,让其逐渐适应逮捕诉讼化审查;协调看守所提高提押犯罪嫌疑人的效率,以保证审查的效率。

4、合理设置逮捕诉讼化审查的场所。在检察机关办案区进行逮捕诉讼化审查,最能突出审查逮捕的司法属性,但现有的检察机关办案区需要改造为平和的审查场所,设置候审区,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自伤自残等。此外,司法警察职能将做重大调整,警车、手铐等配套装备也需要升级。

5、简化《审查逮捕意见书》。着重反映逮捕诉讼化审查的过程,诉讼化审查中出现的新证据,对侦辩双方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结论的依据和理由,通过简化《审查逮捕意见书》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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