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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村乡村干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9-30 12:12:50
凰村乡村干部管理办法(全文共1160字)

凰村乡村干部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农村干部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全村干部的管理,充分调动农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稳定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对象

凡具有村干部身份的人员,均属此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条 干部编制

一般情况下,为干部核编内职数(在岗),村官不列入干部编制。

第三条 任职规定

1、党支部组成人员原则上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党委考察后直接任命。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或是由领导机关直接任命的,其职务都不是终身的,可以变动或解除。

2、村委会组成人员(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按照省、市、县统一部署和安排,通过村民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退休规定

正常退休年龄为: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以缴纳社保的年龄为准)。

第五条 工资待遇

村干部工资报酬实行“浮动年薪制”,年终根据党委政府对村级考评结果批复确定原则上由考评工资、规模工资(公安系统人口数计算:1元/人)、基础工资部分构成。其中,主任基础工资按支书基础工资的95%发放,副支书基础工资按支书基础工资的90%发放,其他干部基础工资按支书基础工资的90%发放。另外,原则上村自评人员工资按误工补助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超过选任干部的工资;兼职村干部工资不高于支书工资的60%。

第六条 退休金领取

2019516日前离任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村干部,按照原有政策执行。2019516日后退休的村干部,由各村财务发放退休金,退休金数额由各村根据以往情况商定,退休金在本人领取社保金后立即停止发放。

第七条 参加社保相关规定

1、参加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对象为符合村干部编制的正职干部。

2、社保在任职期间缴纳,中途离职立即停缴。

3、社保统筹款按县配套,县负担40%,负担30%,个人负担30%,缴费标准参照标准执行。

第八条 待遇免除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做二次安排,不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触犯法律被判刑的;违反党纪政纪受开除党籍或开除工作处分的;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岗六个月以上的;依法被罢免的。

第九条 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为党政办,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党委另行研究确定。

2、“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本办法从2019年516日起执行。

中共凰村乡委员会办公室             20195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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